市民叶先生4日来电:三年前,我在禅城区租了一间房子,后经屋主同意,我在房间内部加了一层木质小阁楼。现在,我不打算租这个房子,但屋主不允许我拆走阁楼,又拒绝给我一定的补偿。请问,我有没有权利向屋主索取补偿?
记者跑腿: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李进律师认为:按《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在叶先生和屋主没有对小阁楼的归属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,叶先生对建造的小阁楼拥有所有权。在租赁期限届满后,如屋主不允许叶先生拆走阁楼,又拒绝给叶先生进行一定的补偿,叶先生可以拆走阁楼或者要求屋主支付阁楼的对价赔偿。
相关内容:月均收入4000元小魏的买房规划 [2007-04-04] 06日本地价攀升8.9% 上涨将推升日元和股票 [2007-04-04] 梅婷:自己布置我一个人的新家 [2007-04-09] 杭州银行房贷罚息利率上调 逾期还贷多付钱 [2007-04-11] 二手房贷如何应对加息三大提醒请买家注意 [2007-04-13] 北京二手房第一季度涨幅偏高 每平方米涨951元 [2007-04-15] 商业立项开发成住宅 北京楼盘"商改住"趋势流行 [2007-04-20] 内蒙古清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问题 [2007-04-20]